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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对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乐鱼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6-29 12:41:30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30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097号】。
2019年03月29日,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持846号报关单以进料料件复出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扬声器等一批货品,载货清单23,由龙川维嘉货运有限公司粤ZGZ6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中控查验,经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品第一项:扬声器14936个实践未出口,其他未见异常,货品申报与实践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报关单、载货清单、来往邮件、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材料清单、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述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龙川维嘉货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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